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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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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文件】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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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8 1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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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非遗〔2008〕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自2007年初以来,我省各地在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通过全省广大文化工作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的艰苦努力,普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全面掌握全省普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普查工作经验,进一步推进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5号)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8月,由各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验收;9月至10月,省里将组织普查验收组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并汇总全省普查成果。 二、验收内容 依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验收评估办法》,普查工作验收内容主要是4个方面: (一)普查结果与工作过程,包括普查成果汇编、建档、资料库和实施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基本保障、普查队伍组织与培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宣传等情况; (二)普查工作的广度与深度,包括普查线索覆盖面、18个普查门类覆盖面,重点项目调查,是否做到“四个不漏”,摸清了家底; (三)普查项目的数量与质量,包括普查线索数、调查项目数、收集相关资料实物数,普查项目调查表填写规范、准确度,成果整理汇编质量等; (四)普查工作的做法与经验,包括普查工作的有效做法、创新探索和取得成效的实践经验,以及普查人员先进事迹等。 三、验收工作组织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此次全省普查验收工作,并由其建立的两个普查工作验收小组,具体负责对全省普查工作的验收。 四、验收基本方法 省对各市的验收,既要了解各市面上的普查工作整体情况和工作成效,同时应实地抽查部分县(市、区)普查工作情况(各市抽查3个县,名单可由省验收组提出,并经与各市文广新局商定),做到点与面相结合。 (一)对市的验收包括:(1)听取市文广新局关于全市普查工作的情况介绍,包括市对各县(市、区)的普查验收情况;(2)查阅市本级相关文件和资料;(3)查验全市普查工作统计资料;(4)查验各县(市、区)和乡镇上报的普查成果汇编材料。 (二)对被抽查县的验收包括:(1)验收组集中听取县(市、区)文广新局关于普查工作情况汇报;(2)分组查阅普查文字资料和审看音像资料及电子平台;(3)实地查看重点项目调查和保护情况。 五、验收结果评定 普查工作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验收结果待全省验收汇总分析后确定,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六、应提供的验收材料 各市应向省验收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本级有关普查工作的全部文件(装订成一式5份); (二)全市普查工作的总结报告(10份); (三)省非遗办制发的普查工作统计表(随后下发)(10份); (四)市对所属县(市、区)普查工作验收情况报告(与市普查工作总结装订在一起); (五)所属各县(市、区)普查工作总结(装订成一式5份); (六)所属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成果汇编本。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普查 验收 通知 抄送:文化部办公厅、非遗司,国家非遗保护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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