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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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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文件】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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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8 16: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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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社〔2008〕9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有关精神,促进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弘扬,推进民族民间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第四批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申报命名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该民族民间艺术项目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在当地已经形成传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该项目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民间艺术特征,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一般要求该项目在省以上(含省)民间艺术活动中展演、展示,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拥有稳定的艺术水平较高的民间艺术骨干队伍,传承态势良好,经常开展活动。 (四)文化生态环境相对保护完整,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所。 (五)建立较完整的艺术档案,能充分反映该项目的形成情况、发展阶段和活动成绩。 (六)当地政府重视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障措施。 二、申报对象和申报办法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提出申报。 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经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文化厅。 三、申报数量 每个设区市申报一般不超过3个。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一份; (二)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申报表(见附件); (三)有关具有典型性图片不少于10张(同时提供光盘); (四)有关录象资料。 五、申报时间 各地申报材料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上报省文化厅非遗办(申请报告书、申请表及辅助材料各一式三份)。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邮编:310013,联系人:刘斐,联系电话:0571-85215836。 各相关文件和申报表到浙江省文化厅网站http://www.zjwh.gov.cn下载。
附件:第四批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间艺术之乡 申报 通知 抄送:文化部办公厅、非遗司,国家非遗保护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相关附件:
| 第四批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申报表 .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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