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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文件】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2008/9/28 16:17:54 你是第9278个浏览者 关闭
 浙文社〔2008〕9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了有效开展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文化部下发了《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部署开展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是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二、推荐程序
  (一)各市、县(市、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省文化厅;
  4、省文化厅将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我省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文化部。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见附件)等。
  (二)辅助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文化厅(推荐表及辅助资料各一式三份),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程琳菲 刘 斐
  联系电话:0571-85215853 85215836
  传 真:0571-85215843
  电子邮箱:chlf@zjwh.gov.cn
  地 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
  邮 编:310013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二00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 通知
抄送:文化部非遗司,国家非遗保护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相关附件:
  附件: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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