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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文件】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9/28 16:13:20 你是第7615个浏览者 关闭

浙文社〔2008〕66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工作方针,落实《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建立传承教学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规定,更好的发挥各类学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和传承中的积极作用,探索传承新机制,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经商省教育厅后,决定开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和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校,均可提出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高等院校(含高职)申报基本条件:
  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课程,列入正常教学计划;有指定教材或校本教材;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和相关专业研究人员;该专业(课程)已形成较强的特色和优势;具有较为明显的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办学知名度。
  (二)中学(含中专、职高、技校)和小学申报基本条件:
  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验课程,有计划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校授课,开展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活动,有较好成效。
  (三)申报共性条件:
  重视传承和展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积极探索传承教学新途径,传承工作出成绩、出经验;积极参与当地和上级文化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
  三、申报办法
  (一)各市推荐申报2—3所学校,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提出申报。
  (二)省属高等院校直接向省文化厅非遗办提出申报。
  (三)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提出推荐名单。
  (四)根据推荐名单,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5份,并提供相关传承教学活动成果材料(含视听材料),报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五)相关学校申报材料,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会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文化厅审核公布。
  四、工作联系
  申报材料于2008年6月25日前报送省文化厅非遗办。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邮编:310013,联系人:杨文庆。
  相关文件和申报表格请在省文化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zjwh.gov.cn
  望各地文化部门充分认识在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会商,做好此项申报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当地已经取得实效的做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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