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省文化厅于2007年6月印发了《关于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经各地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审,确定涉及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民俗等10大类的276名传承人,为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