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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中中国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公约
2008/9/22 10:15:36 你是第4967个浏览者 关闭
 为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共同保护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国际上有许多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中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逐渐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分别是: 

·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主要宗旨就是保护缔约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为此,各缔约国均有义务建立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机构,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履行协助制订旨在切实保护文化遗产特别是防止重要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法律或规章草案,组织对考古发掘的监督、制订并不断更新一份其出口将造成文化遗产的严重枯竭的重要的公共及其私有文化财产的清单,对任何种类的文化财产的失踪进行适当宣传等职责。这里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如考古发掘或考古发现的成果,100年以前的古物、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物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有艺术价值的财产等。 

    为了加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间协作,中国政府于1989年9月25日作出加入该公约的决定。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基于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另一方面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不很完善,一些国家缺乏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而需要国际间进行协作的现实而订立的。它规定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等内容,其中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1985年11月22日,中国政府决定加人该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适用于缔约国返还被盗文物、归还因违反缔约国为保护其文化遗产之目的制定的文物出口法律而移出该国领上的文物等国际性请求。公约中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干该公约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根据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命令归还从请求国领土非法出口的文物。 

    1997年3月7日,中国政府决定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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